• slider image 66
  • slider image 67
:::
公告 吳佳珊 - 幹事 | 2023-10-23 | 點閱數: 206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12日府人力字第1120404212號函辦理。

二、查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4項)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5項)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三、茲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係考量隨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完成立法,且證券交易法對於透過內線消息不當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亦有相關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基於服務法第14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構>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  
    1) 1121012-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銓敘部令.pdf
  •  
    2) 1121012-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銓敘部函.pdf
  •  
    3) 1121012-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縣府函.pdf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搜尋

衛星雲圖

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二林 Erli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5月14日 10時07分
72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